12-24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降低买“烂尾楼”风险。
市律协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委员会副主任 张玉霞表示:建设工程款一般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那么消费者的这个房款一般在受偿中间都是放在优先受偿权之后,作为一个平等先把那些优先受偿的那个建设款执行了之后,剩下的由消费者和其他的一些普通债权去一并进行分配。但是在这个批复之后,它提到了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商品房消费者,如果是两个前提成立的话,一是为居住目的而购买,二是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的话,那么他是可以优先于建筑工程价款,而获得这个优先受偿权的,这是非常重要的。换句话说,在满足这两个条件后,消费者的受偿权已经排到了第一位。
如何认定是居住目的而购买呢?2020年的时候最高院其实有关于执行的一个批复的一个规定,在那个规定里面去认定类似情况,这是不是他用于居住使用的,它就提到了这个所购商品房是用于居住,且这个买受人名下没有其他居住的房屋了,它是做了这样一个解释的。
张玉霞认为最高院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绝对不是一个钻漏洞的,或者是一个让你能够得到
更多的赔付的这样一个规定,是保障了中间的一部分确实是具有刚需和实际困难的这样一个群体,因为我们说在民事诉讼中间该有的顺位包括债权的顺位,仍然是按照我们《民法典》的规定,包括一些司法解释的规定去走普通的优先受偿和普通的债权的顺位去判决和执行的。但是针对其中的一部分特殊的人群,确实会遇到,那么他们遇到烂尾楼等于他们的生存问题、居住问题,最根本的问题受到了一个侵害,所以对这个群体最高院做了一个相应的司法解释,给予一定的保障。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陈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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