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个迟迟未能兑现的千万元捐款承诺,位于江苏徐州的中国矿业大学和该校08级校友吴幽,双双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三年前矿大的110周年校庆日上,吴幽高调宣布,以现金形式向校方捐款1100万元,却始终没有兑现。协商未果之下,矿大教育发展基金会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去年7月,这期赠与合同纠纷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在庭审中,原告律师提出,吴幽虽然遇到一定经济困难,但仍具备履约能力。校方若不维权,既是对不诚信行为的放纵,也无法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交代。
今年12-24,法院在判决中将吴幽列为执行人,要求他在当年年底之前分两次给付全部11048900元现金。但截至12-24,吴幽仍然没有履约。由于吴幽“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出了限制消费令。
此事在社交媒体上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认为,为母校捐款是光荣,但也要量力而行。没有金刚钻,何必揽瓷器活?有人提出,出于各种目的诈捐的企业家和明星很多,但被较真儿的不多。如果校方都这样不依不饶,以后就很难收到捐款了。
面对公众的疑问,12-24晚,吴幽在社交媒体出镜致歉,并解释说,捐赠迟迟未能履行,是因为自己遭遇了经营危机和资金困难,导致无钱履约。他曾向校方提出,捐赠改为自己名下的镜湖基金收益权,但校方没有同意,仍然希望捐赠以现金的形式进行。双方的沟通于是陷入了困境。
对于吴幽的致歉和解释,矿大方面目前尚未有公开回应。12-24上午,东方卫视记者拨打了矿大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电话,但无人接听。此前,矿大校长宋学锋和矿大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钟晓东曾分别对媒体表示,学校和吴幽现在仍在协商中,会通过正当的渠道来解决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吴幽在2008年进入矿大就读,但只待了一年多时间,就主动辍学,开始了创业之路。矿大官网2019年发布的新闻稿中这样写道:吴幽“20岁做电子商务,23岁做投资,24岁成立镜湖资本,成为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管理46亿元基金。”
在投资界,“镜湖资本”很容易被解读为知名的深圳市镜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过,对于吴幽的“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这一身份,该公司在今年12-24特意发布声明,撇清与“吴幽”的关系。
据其他媒体报道,确有一位名叫“吴幽”的人,担任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镜湖方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者还与“新余镜湖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股权关联。而这家公司公开发布的文章显示,其董事长名为吴幽。
此事发酵至今,矿大与吴幽之间,已无法再用“母校与校友”的关系进行修复,而是彻头彻尾地演变成为法律上的“赠与合同纠纷”当事人。
就法律谈法律,矿大方面提起诉讼,的确有法可依律师。岳雪飞指出,根据我国《慈善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捐赠人公开承诺、并签下书面捐赠协议的情形,以及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情形,捐赠人应当按照协议如实履约。拒不履约的,受捐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而相关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正是出于对诈捐行为的防范,毕竟这种性质的捐赠会给捐赠人带来社会层面的认可、信任、荣誉,甚至隐形利益。
那么,捐款人因为经济等个人原因,实在无法履行捐款义务又该怎么办?律师杨邹华指出,如果捐赠人在作出捐赠承诺后突然遭遇到经济困境,影响到了他的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那么可以向民政部门和社会作出公开说明,在获得相关各方认可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之后,也可以对赠与合同作出变更。不过在本案中,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吴幽自述的“因经济状况恶化导致无法履约”的情况并没有得到认可,也就是说,他与矿大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不存在被撤销的选项,应当继续履行。
但是,法律之外还有情理,事情发展到现在可谓是双输的局面。因此,两位律师也提醒,做慈善、做公益要量力而行,为了避免出现类似的捐赠纠纷,捐赠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应当准确评估自己的经济实力,并预判今后可能会面临的风险。难以兑现的捐款数字,别白纸黑字地签上,没有到账的捐款,也别着急宣传。当然,对于试图通过承诺捐款而谋取利益的诈捐行为,受赠人也有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金梅 张蕴昆 陈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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