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2023〕第8号,全文如下:
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利率互换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12-24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12-2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包括哪些?
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和《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等文件要求、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的境外投资者等,可根据《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参与“北向互换通”。
问:“北向互换通”境内外投资者可以签署的协议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境内外投资者开展“北向互换通”交易前可以与交易对手方签署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衍生品主协议或其他协议,包括NAFMII、ISDA主协议以及中央清算衍生品执行协议(CDEA协议)等衍生品协议。境内投资者应当将是否签署协议、签署协议类型等事项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备案。目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在研究制定“互换通”衍生品协议,待其正式发布后也可供境内外投资者选择签署。
问:“北向互换通”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范围是什么?
答:“北向互换通”境外投资者现阶段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符合集中清算要求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
问:《办法》中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包括哪些?境外投资者的对手方、交易模式有哪些要求?
答:目前“北向互换通”下受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包括TradeWeb、Bloomberg,未来可应市场需求加入其他受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受认可的境内电子交易平台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便利境外投资者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北向互换通”参照“债券通”相关安排,由境内投资者(即“互换通”报价商)与境外投资者进行交易,“互换通”报价商名单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网站上查询。
“北向互换通”交易在境内电子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一经达成即视为交易已确认。境外投资者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与境内电子交易平台的连接,向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发送交易指令,与“互换通”报价商达成交易。
问: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清算机构和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清算机构包括哪些机构?
答: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清算机构为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清算机构为香港交易所旗下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场外结算公司)。
问:境外投资者开展集中清算的主要流程是?
答:境外投资者需要申请获得场外结算公司清算会员资格或作为清算客户委托场外结算公司综合清算会员代理清算,并与场外结算公司综合清算会员签订客户清算协议。交易达成后,境内外清算机构对交易进行风控检查,对于符合集中清算要求的交易及时纳入集中清算。境外机构通过场外结算公司或其综合清算会员完成保证金及资金结算。
问:“互换通”下,境内外清算机构如何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合约替代?
答:合约替代是指清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针对已成交的交易充当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的一种法律安排,并据此与买方和卖方建立两个新合约,以清偿买卖双方之间的初始债务。“北向互换通”业务中,境外与境内参与者达成的交易在经过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的集中清算审核后,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于当日将交易进行合约替代,进入集中清算,生成为三个独立的新合约,分别为境外参与者与场外结算公司、场外结算公司与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与境内参与者之间的合约。境外与境内参与者之间将不再存在合同关系。对于未纳入集中清算的交易,依照成交双方约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问:“互换通”业务场景下的跨境资金流动如何管理?
答:在“互换通”业务场景下,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之间的跨境资金结算主要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办理。同时,场外结算公司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和人民币“互换通”结算专用存款账户(NRA账户),作为极端情况下应急结算安排。NRA账户收支范围包括:“互换通”交易结算资金、因“互换通”交易结算需要在应急情况下所融入资金的本息和费用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等。
此外,作为“互换通”业务风控方案的一部分,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将针对双方清算所之间的风险敞口建立“互换通”资源池安排。双方向“互换通”资源池缴纳担保品,该资源池独立于每一中央对手方从各自清算参与者收取和追缴的保证金、清算基金之外,不用于任何会员机构的违约损失分摊。上海清算所向资源池缴纳的资金存放在以场外结算公司名义于境外开立的“互换通”专用账户,场外结算公司向资源池缴纳的资金存放在以上海清算所名义于境内开立的“互换通”专用人民币/外币账户(其中外币账户的性质为“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专项用于办理场外结算公司向资源池缴纳外币资金相关业务),相关账户内资金可豁免跨境债权债务登记及额度管理要求。场外结算公司与上海清算所每日基于双方清算所之间的风险敞口计算“互换通”资源池要求,并通过境内外存管银行办理人民币或外币资金的跨境划转。
有汇报责任的机构应当及时履行报送义务。上海清算所和境内资源池存管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被撤销的交易如涉及双边结算补偿金的,相关境内结算银行应当进行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报送。上海清算所、境内投资者等相关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原则上“互换通”交易和资源池业务由上海清算所集中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偿金等不经由上海清算所清算的交易或资金收付,由境内投资者等相关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问:如何理解“北向互换通”实行额度管理?
答: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北向互换通”充分考虑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情况,初期全市场每日交易净限额为200亿元人民币(即全部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互换通”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在轧差后的名义本金净额每日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清算限额为40亿元人民币(即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之间净头寸对应的“互换通”资源池风险敞口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未来,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额度,并对外公布。
问:香港结算行应当遵守的人民币购售业务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哪些文件?
答:目前,关于人民币购售业务的相关文件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3〕32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2015〕250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14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9号)、《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和境外清算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汇交公告〔2018〕42号)等。
香港结算行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头寸时,沿用现有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的业务模式、产品种类和信息报送等相关安排。根据《办法》和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规定,香港结算行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头寸时,应当确保与其相关的境外投资者在本机构的资金兑换是基于“北向互换通”的真实合理需求。
问:如何理解“使用外汇参与交易的,其交易到期或不再继续参与的,原则上应当通过香港结算行兑换回外汇”?
答:为方便持有外汇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互换通”投资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使用外汇的境外投资者可在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初期,境外投资者可选择一家香港结算行办理业务。香港结算行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资金兑换时,应当做好真实性审核相关工作,确保所兑换的资金用于“北向互换通”交易。其交易到期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可继续投资,如用于非“北向互换通”投资用途,应当通过香港结算行兑换为外汇。
问:“北向互换通”交易报告有哪些要求?
答:境内外投资者和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报告库报告“北向互换通”交易相关数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北向互换通”数据的交易报告库,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达成的“北向互换通”交易,境内外投资者无需另行报告。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基础设施调取与境外投资者投资活动相关的数据。
问:《办法》发布后,还会发布相关配套业务细则吗?
答:配合《办法》发布,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清算机构将制订配套的业务规则等文件并对外发布。
问:“互换通”未来有什么发展计划?
答: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增加投资品种,调整交易和清算额度,优化交易清算安排,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另外,两地监管当局将结合各方面情况,在风险可控、对等互利的原则下,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互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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