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崇明区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办法》,崇明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坚持以乡镇为单位,统筹推进全区16个涉农乡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当前,崇明正扎实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以政府引导、村民主体、以人为本为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努力建设一批规划科学、功能完备、配套完善、美丽宜居的新型农民生态社区,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
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推进模式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主要分为:平移集中建房,乡镇可在规划的相对集中建房区域集中建房;实物置换,鼓励在长兴镇等相对城市化地区采取实物置换办法;货币化置换,鼓励持有商品房的农村住户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按标准进行货币化补偿。另外,也允许农户自主选择在规划区域现有居民点上,采取风貌管控的“插花式”自建。到2022年,本区实现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约2万户。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货币化置换模式的农村住户须有一套商品住房。非农户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以7000元/平方米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农户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以7280元/平方米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继承户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以4500元/平方米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货币化置换补偿标准不受物价指数变动而作相应调整。
《崇明区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办法》还明确,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安置区域一般优先布局在核心镇、新市镇或小集镇区周边,以及区位条件和自然条件较好、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享率较高的区域。安置区域内布局建设餐饮、卫生室、文化活动室、超市等公共服务设施。同时,乡镇作为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责任主体,要深入行政村开展对接,了解各村农民意愿,掌握对农民相对集中模式的需求,并根据区推进办的统一部署,编制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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