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海代表团在驻地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这部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被代表视为“意义重大、出台正当其时”,充分展示了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以及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
代表们认为,《外商投资法》适应了目前中国对外开放的最新需求,对外商特别关切的包括投资审批、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问题,都作出了直接回应,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顾军:“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的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亟需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将为外商投资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环境,是我国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有力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董事长朱建弟:“我国在《外商投资法》(草案)中重申和强调了保护外商合法权益,这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境内的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这方面的权利,既是对外商贡献的肯定,也是给外商吃了一颗定心丸。让他们能够在中国放心地从事投资活动,安居兴业。我们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全面改革开放的决心。”
2013年,伴随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中国的第一份“负面清单”进入公众视线,带来了外商投资审批领域的重大变革;5年多来,外资企业在上海自贸区新设企业中的占比不断提升,目前已经集聚了近2万户外资企业,注册资本2829亿美元;如今,“负面清单”制度写入了《外商投资法(草案)》总则,上海自贸区的不少创新实践都在这部法中得以固化。
来自浦东的杭迎伟代表说,从实践经验来看,“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提法还不够严谨, 建议删掉“准入前”三个字;此前也有不少意见认为,按照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国民待遇的表述应既包括“准入前”也包括“准入后”。
全国人大代表、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区长杭迎伟:“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表述更为准确,更符合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坚持内外资一致,也就是外资投资在准入后也享受国民待遇,国家对内资外资的监督管理适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因此使用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更能够体现准入前和准入后的国民待遇。”
外商投资法颁布实施后,原有的“外资三法”就将废止,与之相关的大量配套性法规也面临着立改废的问题,一旦拖得太久,法律的实施就会遇到障碍。因此有代表建议,立法机关应尽早启动法律法规的清理、筛查工作,同时在实施层面做好衔接。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刘晓云:“在法律实施层面,也要加强《外商投资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另外外商投资还涉及到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还需要加强与外资产业政策 《国家安全法》等法律的衔接、适用,所以从适用方面来说,还需要和我们有关的法律,如何衔接、如何配套,这是下一步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不少政协委员认为,这是外商投资法的最大亮点,将提高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迟日大:“亮点就是重视投资的保护,打消投资的顾虑。明确投资及收益的自由,转出原则 明确禁止强制技术转让原则。”
之前,我国对港澳台投资一直参照外商投资进行管理,而此次《外商投资法》草案未包含港澳台“三资”。委员们建议,草案对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安排能更加明确。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能源集团总经理凌文:“按照第四款,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其它方式的投资,似乎法律上又有这样的缺口。所以我建议有没有可能考虑一下,在这方面有一句话或者细则性的说明。”
此次草案提到:地方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有委员提出,过去存在“外资带着项目跑遍全国,就看谁给政策最优惠”的问题。建议在鼓励地方积极性的同时,也要防止各地搞恶性竞争。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葛红林:“建议将第1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改为地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经上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这个建议的出发点是减少区域间的竞相攀比和恶性竞争。”
还有委员反映,地方随意开出优惠政策的另一个负面后果,就是承诺不兑现。
全国政协常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原来给人家的若干政策承诺,后面的人不认了 新官不理旧账。”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副主席姜洋:“他单子里头有些地方3年、5年就改了。改了可以,但是要补偿,而且要有预期。”
法律界的委员进一步提出,此前对地方政府违反承诺的案例,各地法院的裁决尺度也相差较大。希望新法尽快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规范。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我们目前被外国投资者提起国际仲裁的几起案件,均涉及到地方政府违反承诺,因此对于地方政府的政策承诺要予以规范。政策承诺的形式是什么?哪些措施或者规范性文件会构成政策承诺。政策承诺的透明度,如何把控。”
(看看新闻Knews特派记者 北京报道 编辑: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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