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尝试引入了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将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这一新制度及时予以应用。医疗卫生人员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出诸如“禁止接近或者进入申请人工作场所”这种禁令,违反禁令的,法院可以科以远重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不仅能够起到加重保护的效果,还能起到预防侵害发生的效果。同时,我们也明确了相关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的义务,他们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落实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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