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看看新闻Knews记者从财政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发布了包括小客车、房车、飞机、汽球、飞艇、游艇、帆船等共100项8位税目商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实施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前。
通知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这项“零关税”政策落地后,清单内各项商品的购买和运营成本将大幅降低。以游艇进口为例,在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要负担约38%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在海南进口一艘1000万元的游艇,要比国内其他地区节省近380万元的税费。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营运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通知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敖德芳 符雅 王则斌 编辑:范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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