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海南出台的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把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纳入海南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划定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定开发边界,实施严格保护措施。其中,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I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等开发建设活动。
据了解,目前海南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已划定I、I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共占比达50.1%。记者还注意到,该细则明确将海岸线保护划定在陆域200米以外,而此前海南省的规定是,"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200米范围内、特殊岸段1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具体界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细则》对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的建设进行了严格限定:除港口、码头、滨海机场、桥梁、道路及海岸防护工程涉及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等七类情况以外,不再规划新建建设项目。并要求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日常巡查制度,规范海岸带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划定和保护公共休闲海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滩,不得向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
《细则》还要求,对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闲置土地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应当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置换、调整土地用途等方式处理,不得采取延期开发方式处置。
《细则》明确,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造成海岸带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均严格追究责任。
(编辑:余寒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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