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
对此,同策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认为,该意见有三方面的利好影响:
1、税费政策、租售并举等措施,对中高端租赁市场来讲,人才公寓、长租公寓来讲迎来了新的机会,酒店式服务公寓将迎来新的发展机会 ;
2、对于低端租赁市场而言,尤其是从保障性住房的角度来讲,公共租赁房货币化,有助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再加上租售结合的制度,也有助于解决住房闲置库存问题;
3、对于商办物业来讲,由于水电、税费等的减免,经改造后也可以进入租赁市场,这也有助于盘活存量商办物业,解决商办市场库存问题。
国务院出台住房租赁新政 16条干货看新政
李克强总理12-25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措施。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商业用房可改建租赁住房?改建房能否出租?住房租赁企业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还有哪些人能够申请公租房?为您梳理16条干货——
(一)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
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并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展租赁地产。
(三)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
(四)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
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
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五)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
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
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
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七)推进公租房货币化
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家庭给予租赁补贴。
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八)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
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九)鼓励新建租赁住房
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十)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十一)给予税收优惠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十二)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
(十三)完善供地方式
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十四)健全法规制度
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十五)落实地方责任
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十六)加强行业管理
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编辑: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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