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的小周,突然被公司辞退,理由是“工作期间弄虚作假多次旷工”。小周心存不服,但公司却以他手机中“钉钉”软件的考勤记录为依据,坚持辞退有理。最终,这起由手机APP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员工因“屡次旷工”被辞退
2015年5月,小周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周任公司运维部门运维专员。在小周签收的《员工手册》中载明,公司实行指纹考勤管理,若员工未向公司说明理由无故旷工,累计到一定天数后,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小周月工资为4900元。
12-25,文化传播公司向小周发出了《合同解除通知书》,认定小周作为一名外勤员工,无视公司相关考勤规定,从2016年5月至8月累计外勤签到迟到24次,无故旷工17天,且外出签到地点与递交人事部门外出登记地点严重不符,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指纹考勤和员工手机中的“钉钉”考勤记录显示:小周自12-25至同年12-25期间有6个半天,既无指纹打卡记录也无“钉钉”签到记录;另有6个全天既无指纹打卡记录也无“钉钉”签到记录;同时,部分时段无指纹打卡记录,却有“钉钉”签到记录,但“钉钉”签到记录的时间是上午9点以后或下午3点以后时间段。
12-25,小周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元;支付12-25至同年12-25的高温费600元。仲裁委裁定,文化传播公司应向小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万元,支付高温费556.32元。
公司拿“钉钉”考勤来说事
2016年12月,文化传播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万元,仅同意支付高温费556.32元。
公司诉称,小周系公司广告灯箱施工人员,根据其不同的工作场景:若在公司上班应通过指纹打卡考勤,即进公司打卡一次、离开公司打卡一次;若在户外工作则应通过事先安装在员工手机上的“钉钉”APP签到考勤;小周在户外到达某灯箱施工点要做一次考勤。
公司表示,虽然考勤制度中没有对“钉钉”考勤做具体规定,但公司口头要求员工到一个地方工作,必须用“钉钉”软件签到,一般9点前需要到达使用“钉钉”考勤。12-25,公司人事部门还向包括小周在内的员工,发送了主题为“关于严格执行签到的规定”的邮件,明确告知员工在户外工作时必须使用“钉钉”软件进行签到。
公司认为,2016年4月前公司的考勤是松散的,即使有迟到、旷工也不追究。从2016年4月后,公司发邮件通知外勤员工需严格使用“钉钉”软件签到。但公司基于对员工信任,根据小周考勤申报仍然全额发放了工资。但现有考勤记录显示,小周存有多次迟到和旷工现象,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因此公司的辞退决定是合法的。
员工称考勤制度内外有别
法庭上,小周否认自己存在迟到及旷工的行为,认为公司《员工手册》只是针对办公室员工规定了指纹考勤制度,而自己属公司外勤人员,不受该考勤制度约束,他也从未看到过公司的外勤考勤制度及使用“钉钉”考勤的相关规定,况且《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未作公示。
小周表示,尽管自己手机安装了“钉钉”考勤软件,自己却从未收到公司告知户外工作要用“钉钉”考勤的邮件。领导曾口头告知外出只需半天点一次,不需要在9点之前考勤,也不需要到户外工作地方就点考勤,更不需要每到户外工作点就点考勤。
小周提出,自己从事的户外施工分为施工和上刊两类,上刊完工后有时也会拍照片发给公司作考勤记录,这些工作照片和工作中的微信群聊记录,均可证明自己没有迟到、旷工。
庭审质证中,文化传播公司当庭查看了小周手机留存的工作照片,但表示即便如小周所说,小周仍有多个时间段未提供正常出勤的证据。同时,公司的签到、处罚均以“钉钉”签到的数据为准,其他任何证明均不应成为免除公司处罚的依据。
仅凭“钉钉”考勤解聘理亏
法院认为,文化传播公司声称“钉钉”数据显示小周存在迟到、旷工的严重违纪行为,而小周上述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小周否认公司曾告知须使用“钉钉”软件进行考勤,也否认收到要使用“钉钉”软件的邮件,只承认领导曾口头告知使用“钉钉”软件时,不需要9点前签到。
综合考虑文化传播公司并未在对应时段给予小周相关处分,且已经向小周全额发放了2016年5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法院认定该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小周存在迟到、旷工的情形,现公司单方解除与小周的劳动合同属违法,理应支付小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万元,考虑到公司愿意支付高温费556.32元与法不悖,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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