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配送寄递人员资质不全甚至阳性人员依然上岗的问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表示,由于此类人员流动性强,接触人员较多,如果“带疫”上岗,可能会危害到不特定人员的身体健康,具有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
李翔教授表示,如果配送寄递人员明知自己属于管控人群仍然进行配送相关工作,则必须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李翔:他自己本人比如说已经接到管控通知,他自己没有就地等待,接受管控就骑车跑了,但是他还没有接触到其他人,这种我们认为他没有接受防疫政策或相关的管控要求,可以对他采取一些治安上的警告等处理。
如果配送员的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了一定危险,在客观上已经对防疫制度和秩序造成了破坏,则可能触犯刑法,涉嫌妨害污染病防治罪。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李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他就可能涉及到《刑法》330条当中的相关的罪名,就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如果是确诊人员,则可能触犯更为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表示,因为这种风险已经很具体化了,因为他已经确诊的情况下,并且又进入公共场所,解除了不特定的人,这种危险就已经具体化了,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依照刑法114条当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这个罪名的适用还是比较要谨慎一些。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刘晨 冯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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